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

  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


说明:

      1. 病、事假3天以上,因公请假1个月以上,须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。

      2. 事假1周以上,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。

      3. 按期在学院负责人处办理销假。


请假的类别及时限

(一)病假: 凡因病(伤)必须治疗和休养者,原则上应 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医师签字的休假证明,连续病假超 过七天的,必须提供一甲或一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。 

(二)事假: 必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,因特殊情况本 人无法亲自办理,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,经批准给予事假。 

(三)婚假: 教职工结婚,可请婚假 3 天。符合晚婚年龄 的(男 25 周岁以上,女 23 周岁以上),另增加婚假 20 天。一方 不够晚婚年龄,不得增加婚假。再婚夫妇(包括一方为初婚) 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3 天,不得增加婚假。 

(四)丧假: 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 女)死亡,可请假 3 天。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的,可以根据 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 

(五)探亲假:教职工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 的,可以请探亲假,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。 

(六)产假: 女职工的产假为 98 天,实行晚育的(24 周岁 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)增加产假 15 天;在产假 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,另增加产假 30 天。对于晚育妇女的配 偶可给予护理假 10 天。 

()因公请假教职工因工作关系去校外(含境外) 会、进修、学习、合作科研等,应持有关函件向单位请假,单位明确其性质后,经批准可给予公假。

      

职工请假管理规定.pdf